物流园区专业委员会

中物联物流园区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园区专业委员会,简称物流园区专委会,英文名称为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Logistics Parks of CFLP,英文缩写为SCLP。

第二条  物流园区专委会是由中国境内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及区内企业,物流地产及物流园区开发企业和管理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物流园区专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和物流园区行业服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流园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反映行业诉求和合理建议,发挥物流园区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国物流园区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物流园区专委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物流园区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在物流园区领域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园区和企业的合理诉求。

2.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规定等提供依据及建议。

3.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贯各项标准和规范。

4.建立物流园区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园区规范运作,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5.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行业统计工作。

6.开展物流园区交流研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物流园区运营管理经验和创新模式,提高我国物流园区的竞争力。

7.受政府部门委托或经同意,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8.组织编辑、出版物流园区行业书籍和刊物,建立行业网站,收集、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和协会提供信息服务。

9.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0.组织物流园区专业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11.组织境内外考察学习,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12.承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物流园区专委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1.凡承认物流园区专委会工作条例,愿意参加物流园区专委会的有关活动并交纳会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物流园区专委会。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物流园区专委会建立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物流园区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2.物流园区专委会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物流园区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物流园区专委会活动;(三)获得物流园区专委会服务优先权;(四)对物流园区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物流园区专委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物流园区专委会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物流园区专委会管理办法和行规行约,执行物流园区专委会的决议;(二)维护物流园区专委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物流园区专委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参加物流园区专委会活动,并可自愿提供资助;(五)向物流园区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 入会。申请加入物流园区专委会的单位,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填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园区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提交物流园区专委会秘书处。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并收到交纳的会费后,即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本委会会员资格。

5.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物流园区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物流园区专委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物流园区专委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物流园区专委会工作条例的,经物流园区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组织机构

物流园区专委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物流园区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物流园区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决定物流园区专委会的重大事项;

物流园区专委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与管理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参与审议和表决重大议案,提出副主任单位候选申请。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也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决定物流园区专委会重要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或相关的理事、常务理事列席。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换届大会召开后一年内改选换届。

3.主任和副主任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物流园区专委会主任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持物流园区专委会工作,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4.物流园区专委会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经理事会通过,由主任聘任。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处理物流园区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5.物流园区专委会重大事项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并按相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实施。

6.物流园区专委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物流园区业界资深人士、著名专家以及对我国物流园区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组成。

第八条 财务管理

1.物流园区专委会的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物流园区专委会按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副主任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 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普通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以上会费按年度在七月份理事会召开前交纳。

3.物流园区专委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4.物流园区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物流园区专委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九条 工作条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1.物流园区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2.物流园区专委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十条 附 则

1.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物流园区专委会理事会。

2.本条例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后生效。